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5民初252号原告:川滇黔现代公路物流港股份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叙永镇西外街马草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2。
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忠、任毅,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鸿明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二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8。
法定代表人:赖晓明,总经理。
被告:叙永鸿明汽贸市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叙永镇草市街南村映月畔岛风景园*号楼*****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B。
法定代表人:赖晓明,总经理。
原告川滇黔现代公路物流港股份公司与被告泸州鸿明投资有限公司、叙永鸿明汽贸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川滇黔现代公路物流港股份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川滇黔现代公路物流港股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川滇黔现代公路物流港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800元,减半收取计115900元,由原告川滇黔现代公路物流港股份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