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517号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练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芬路689弄40号F区1355室。
法定代表人:赵晶。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练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练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