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民初4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远客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白溪村十字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远客电子商务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