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922号原告: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祝良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爱丽,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爱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163051××××.4、名称为“智能电话手表(E3)”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阿拉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