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613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青果木材厂,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七雄街道高树村洪*组。
投资人:洪伟瑜。
被告:洪伟瑜,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宿迁京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沭阳大厦二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洪野。
被告:洪野,男,汉族,1995年8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县青果木材厂、洪伟瑜、宿迁京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洪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