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民初86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湛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拥军。
被告:山东宏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峰,总���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英桀,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宏康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