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5543号原告: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祎恒,男,员工。
被告:张红,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乐清市欧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薛宅村。
法定代表人:张红。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乐清市欧科智能科技有��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普照明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