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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吉大潮香半岛酒家、钜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4民终1589号
案件名称珠海市吉大潮香半岛酒家、钜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市吉大潮香半岛酒家,钜记食品有限公司,澳门诚品矩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民终1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吉大潮香半岛酒家。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情侣南路156号一楼A区****楼。

经营者:郑子奕,男,汉族,1975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钜记食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澳门特别行政区大三巴街**号A及**号B兴华楼地下。

代表人:甄雅芬。

委托代理人:谭伟华,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思达,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澳门诚品矩记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葵昌路*****号豪华工业大厦**楼***室。

代表人:黄楷滨。

上诉人珠海市吉大潮香半岛酒家因与被上诉人钜记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澳门诚品矩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向珠海市吉大潮香半岛酒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珠海市吉大潮香半岛酒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市吉大潮香半岛酒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珠海市吉大潮香半岛酒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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