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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新浦驰龙建筑机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82民初367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新浦驰龙建筑机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慈溪市新浦驰龙建筑机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82民初367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法定代表人: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新浦驰龙建筑机械店(个体工商户)。

住所地:慈溪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5。

经营者:崔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新浦驰龙建筑机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慈溪市新浦驰龙建筑机械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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