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黎记鑫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6民初6062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黎记鑫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黎记鑫辉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民初606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黎记鑫辉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

经营者黎。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黎记鑫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4653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000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共计20,000元;

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情况被告口头答辩称,涉案商品并不是从我处购买的。

一、商标权属、核定使用范围、有效期限:福建七匹狼制衣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465385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包括童装、游泳衣、防水服、足球鞋、皮带等。

2002年1月8日,福建七匹狼制衣实业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给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

2003年1月28日,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给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续展,上述商标有效期限至2020年10月27日。

二、侵权事实:2017年6月2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济南金声玉振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指派李康来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7年6月21日,李康与公证人员一同来到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腾龙新村68栋1号101的“鑫辉生活超市”,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黎记鑫辉百货店,李康购买了腰带三条,取得了“鑫辉百货”电脑小票(小票商品品名为“(15.00)10014”)一张、凭证号为010414的“POS签购单”商户存根一张。

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的过程及购买的商品和取得的票据进行拍照封存。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行为出具(2017)济长清证民字第1362号公证书。

三、被诉侵权商品及商标:经当庭拆封封存物品,内有皮带一条,皮带扣的正面、挂钩、标签上和吊牌上分别使用了奔狼图形及英文字母SEPTWOLVES组合标识。

四、被诉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的比对意见:被控侵权商品属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

五、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比对意见:侵权商品的涉案标识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构成相似。

六、被控侵权商品的真伪情况:并非原告授权生产的商品。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应予认定。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第14653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黎记鑫辉百货店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其行为已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庭审中,被告辩称涉案产品不是从其经营的商店中中购买所得,但是被告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黎记鑫辉百货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14653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黎记鑫辉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黎记鑫辉百货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燕  华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林林(兼)书 记 员 董    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