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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帮棱与厦门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2民初684号
案件名称赵帮棱与厦门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帮棱;厦门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民初684号(?javascript:void(34)"o"审判?)之一 原告:赵帮棱,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冬,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88-196号莲花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蒋勇。

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被告: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梁海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燕,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帮棱与被告厦门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赵帮棱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帮棱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帮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帮棱负担。

审 判 长 (邱一帆) 审 判 员 (陈 璟) 人民陪审员 (万丽琼)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 婕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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