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民初684号(?javascript:void(34)"o"审判?)之一 原告:赵帮棱,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冬,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88-196号莲花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蒋勇。
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被告: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梁海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燕,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帮棱与被告厦门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赵帮棱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帮棱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帮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帮棱负担。
审 判 长 (邱一帆) 审 判 员 (陈 璟) 人民陪审员 (万丽琼)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 婕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