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02民初1386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燕,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永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秦栏镇秦新路。
法定代表人:路永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林,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长市永宏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