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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蓝飞五金加工厂、胡崇亮专利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1723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区蓝飞五金加工厂、胡崇亮专利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区蓝飞五金加工厂,胡崇亮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民申17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蓝飞五金加工厂。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山南鹤园工业小区B区。

经营者:吴丰青,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崇亮,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蓝飞五金加工厂(以下简称蓝飞加工厂)因与被申请人胡崇亮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蓝飞加工厂申请再审称,胡崇亮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恶意申请专利并提起在先侵权诉讼,故涉案专利无效后理应由其返还侵权赔偿金,并赔偿蓝飞加工厂相应损失。

此外,蓝飞加工厂作为被控侵权人,已积极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

综上,蓝飞加工厂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虽然蓝飞加工厂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但在侵权诉讼过程中,涉案专利始终处于有效存续状态,胡崇亮在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其应有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

第二,根据涉案专利无效宣告决定的记载,涉案专利系因与现有设计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而被无效,蓝飞加工厂虽认为胡崇亮将他人在申请日前公开的产品设计用以申请涉案专利,但其提交的证据图片因不能完整展现现有设计而无法比对,故在案证据亦无法证明胡崇亮在申请涉案专利时具有恶意。

第三,蓝飞加工厂依据本案生效判决向胡崇亮支付侵权赔偿金时,涉案专利尚处于有效存续状态,蓝飞加工厂亦未在执行阶段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

综上,二审法院结合在先侵权诉讼进程、涉案专利无效理由、侵权赔偿金支付时机、蓝飞加工厂行使救济权利等因素,认定胡崇亮不存在恶意诉讼,不返还侵权赔偿金未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南海区蓝飞五金加工厂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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