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民初235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卫滨区美特好超市。
住所地:新乡市中同街地下道口。
经营者:郭月强。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卫滨区美特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卫滨区美特好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