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962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鸿源烟酒店。
经营者何功军。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鸿源烟酒店(经营者何功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