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辖终1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丰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社区内环路1号宝安建材中心B2栋104。
法定代表人:李纪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东骏长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企石镇铁岗村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叶诺根。
原审被告:深圳市骏丰难燃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社区内环路1号宝安建材中心B2栋102、103。
法定代表人:李纪用。
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盛泰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公路大转湾佛山市广佛大转湾夹板装饰材料市场内2栋4-12号②。
法定代表人:李桂兰。
上诉人深圳市丰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东骏长和木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骏丰难燃木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盛泰森木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5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深圳市丰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骏丰难燃木制品有限公司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主张本案主要事实发生在深圳市福田区,本案应移送该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