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2民初7638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聚裕西副食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裕中西里**号迤**号。
经营者:苏波。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聚裕西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