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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20民终1662号
案件名称文某、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文某,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民终1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某,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晋源路18号(增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南头镇永辉路67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曾凡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伦,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豪,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文某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2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某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内仍不予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文某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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