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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汤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2民初48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汤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汤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民初48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系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亮,男,汉族,1989年2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金牛镇,现租住湖南省株洲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汤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5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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