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585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量锋文化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集贤书香苑翰林阁****。
经营者周定量。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硚口量锋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