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17441号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L。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
委托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婷,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孜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D。
法定代表人李胜。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