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民初43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昱坤,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繁峙县繁城镇好又多超市,住所地繁峙县石龙东街万里装饰城门外。
经营者:李波勇。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繁峙县繁城镇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繁峙县繁城镇好又多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繁峙县繁城镇好又多超市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繁峙县繁城镇好又多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