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执1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邦民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罗俊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维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滘联社区滘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蒙礼丹。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维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金钱债务合计人民币8301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45.15元。
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84155.15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向东莞市维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退回。
东莞市维美电器有限公司至今尚未报告财产状况。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一)于2018年3月5日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维美电器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7874元。
(二)执行人员于2018年3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东莞市维美电器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车辆、存款等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黄梦莲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足额财产。
本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东莞市维美电器有限公司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并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东莞市维美电器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蒙礼丹采取限制消费。
另,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车辆、存款等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东莞市维美电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币17874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168元,余款人民币17706元将划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
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