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102民初250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九州中路浙京隆百货店,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经营者:石道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九州中路浙京隆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