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民初66号之一 原告: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三台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先彬,广东大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义,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亚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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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华信路 法定代表人:马心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作华,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山东亚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