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094号原告:王菊,女,汉族,1982年9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红霖,广西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保强,广东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富钊百货店(经营者:符浩,住湖南省攸县石羊塘镇),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剑锋,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至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满,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烁可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谢伟斌,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庆,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王菊与被告中山市富钊百货店、佛山至顺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烁可力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