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837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形格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大创工业园(部位:****自编**)。
法定代表人:徐先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莹、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昂灿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小区******v> 经营者:陈莹。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广州市形格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昂灿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形格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广州市形格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形格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形格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市形格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市形格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