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6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
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玲,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鹰潭钱钜娱乐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站江路**天裕豪生大酒店**/div> 法定代表人:林幼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鹭,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鹰潭钱钜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