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10民初22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九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四份村**iv>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九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