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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民终215号
案件名称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民终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迅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福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芳,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莹,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迅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迅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软星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迅睿公司与软星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故迅睿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迅睿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迅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上诉人厦门迅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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