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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闽侯县甘蔗镒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797号
案件名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闽侯县甘蔗镒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闽侯县甘蔗镒源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1民初797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甘蔗镒源便利店,经营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坛石村73号。

经营者:林文力,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月亮公司)与闽侯县甘蔗镒源便利店(以下简称镒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

原告蓝月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被告镒源便利店的经营者林文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月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镒源便利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2.镒源便利店赔偿蓝月亮公司33000元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7000元,共计40000元;

3.镒源便利店承担本案受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蓝月亮公司是第7613055号“蓝月亮”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经公司长期宣传和使用,其洗衣液在日用品领域已经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在洗洁物品行业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

“镒源连锁批发超市”位于居民生活区,该店铺周边有小区和商铺,人流量较大,细节物品等日用品的需求量较大。

蓝月亮公司发现该超市所销售的蓝月亮洗衣液为假冒商品,并于2017年12月对其销售侵权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镒源便利店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蓝月亮公司的商标权益,给蓝月亮公司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镒源便利店辩称,其未销售过蓝月亮牌洗衣液,且经其销售的商品均开具正式发票并加盖发票章。

蓝月亮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载明,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后取得的是号码为435348的收据,和镒源便利店没有关系,请求驳回蓝月亮公司的诉讼请求。

蓝月亮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镒源便利店没有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针对镒源便利店持异议的(2017)沪东证经字第33609号公证书和公证封存实物《鉴定报告》,蓝月亮公司均提交了原件核对,镒源便利店没有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蓝月亮公司系第7613055号“蓝月亮”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肥皂;

洗发液;

香波;

浴液;

洗手膏;

抑菌洗手液;

漂白剂(洗衣用);

漂白水;

洗涤剂;

洗衣剂;

清洁制剂;

去渍剂;

抛光制剂;

皮革洗涤剂;

研磨材料;

磨光粉;

香精油;

烟用香精;

化妆品;

摩丝;

牙膏;

香;

宠物用香波(截止)。

2016年2月29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蓝月亮公司将涉案第7613055号“蓝月亮”注册商标许可给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

2017年11月17日,上海玖泽欣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对其委托代理人购物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7年11月20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随公证人员来到位闽侯县甘蔗街道××号号的“镒源连锁批发超市”,该便利店挂有“闽侯县甘蔗镒源便利店”字样的营业执照。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便利店购买了两瓶外包装印有“蓝月亮”字样的同批号洗衣液,支付了66元后当场取得收据一张。

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

2017年12月19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7)沪东证经字第33609号公证书。

2018年3月23日,蓝月亮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一份,针对前述公证保全的产品,经过该公司质量部门鉴定,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公司正品相比,在外观属性标签、打码字体格式方面与该公司产品存在明显差异,证实为假冒商品。

庭审中经现场拆封保全的证据,内有一个白色塑料袋、一张收款收据、一瓶2公斤瓶装“蓝月亮薰衣草香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亮白增艳)”,瓶身正面及瓶身背部标签左上角均标注有“蓝月亮”图样,与涉案商标相同。

本院认为,蓝月亮公司系涉案第7613055号“蓝月亮”注册商标权人,其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

镒源便利店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经营场所内销售使用了与涉案“蓝月亮”商标相同文字的洗衣液,其行为侵犯了蓝月亮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就镒源便利店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因蓝月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遭受的具体损失、镒源便利店的侵权获利,亦未举证证明涉案商标许可费,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产品价值、镒源便利店的经营规模并酌情考量蓝月亮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闽侯县甘蔗镒源便利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7613055号“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闽侯县甘蔗镒源便利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闽侯县甘蔗镒源便利店负担14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60元。

审 判 长  王晓如 人民陪审员  陈新燕 人民陪审员  张福荣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谢亚希 书记员王梦婷 附: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入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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