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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进娣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8刑初301号
案件名称梁进娣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进娣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8刑初30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进娣,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广东省广宁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县。

因本案于2017年9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剑基、殷松茂,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8]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进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代泽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进娣及其辩护人肖剑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起,被告人梁进娣在其承租的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横岭村旧糖厂存储假冒注册商标的“维达”牌纸巾。

2017年5月12日,广州市增城区执法人员对上述地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维达”牌纸巾一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2424元)。

同年9月25日,被告人梁进娣主动投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梁进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梁进娣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梁进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投案属自首、且积极认罪,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梁进娣在其承租的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横岭村旧糖厂一仓库存储假冒注册商标的“维达”牌纸巾。

2017年5月12日,广州市增城区执法人员对上述地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维达”牌纸巾一批(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42424元)。

同年9月25日,被告人梁进娣经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梁进娣于2017年9月25日经传唤到案。

2、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梁进娣的身份情况。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增城区石滩镇横岭村新村路旧糖厂一仓库。

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在仓库现场扣押维达抽纸4800提(超韧系列,每提6包)、维达卷纸7500条(蓝色经典,10卷/条,160g/卷)、维达卷纸328条(雅致系列,10卷/条,128g/卷),从黄某1处扣押白色OPPO牌手机一台,另从被告人梁进娣处扣押小米手机一台。

5、商标注册资料、营业执照及未授权声明,证实“维达”商标注册人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后于2000年4月7日变更为维达纸业(广东)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授权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横岭村新村路旧糖厂一仓库所在单位与人员进行生产、加工、存储或销售享有合法商标权利的“维达”成某、半成某或包装物。

6、鉴定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证实涉案的V2239抽取式维达纸面巾、V4080维达卫生纸、V4083维达卫生纸经检验均是冒用维达(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均是假货。

7、穗增价认定[2017]7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现场扣押的卷纸7500条(型号V4080带有“维达”标识的蓝色经典卷纸)价值人民币165000元;

卷纸328条(型号V4083带有“维达”标识雅致系列卷纸)价值人民币5904元;

抽纸4800提(型号V2239带有“维达”标识的超韧湿水不易破抽纸)价值人民币71520元;

共计价值人民币242424元。

8、手机通话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梁进娣手机(号码139××××5883)与黄某2(号码158××××2379)的通话和微信聊天情况。

9、被害方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员工吕某华的报案陈述:我是公司的知识产权主管,负责公司产品知识产权的维权工作。

我经公司授权到增城区石滩镇横岭村现场发现被假冒维达纸巾有三种,分别是型号为V4080、V4083、V2239的维达纸巾,上述产品均没有得到公司授权生产、销售。

10、证人刘某1、刘某2的证言:证实增城区石滩镇横岭村新村路旧糖厂房正对大门的那间厂是一直着存放大量成某纸巾。

11、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年底为石滩镇横岭村旧糖厂门口的一个仓库接通电源线,是一名女子支付电线安装款2000元的。

经指认,指认被告人梁进娣是支付电线安装款的女子。

1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梁进娣承租了石滩顺威纸巾厂的二楼办公室作为工作场所。

13、证人萧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开始将其位于石滩镇横岭村新十巷2号的四楼和五楼承租给一名程姓男子,但房租是梁进娣交的。

有时候其会微信转账向梁进娣收租,有时会到横岭村旧中学的一间纸厂内二楼办公室收租,办公室内只有梁进娣一人在,另还放有许多维达品牌的卷纸。

经辨认,辨认了被告人梁进娣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承租的办公室及房屋、其提供的房租收据。

14、证人黄某1的证言:我受雇于梁进娣在石滩镇横岭村新村路旧糖厂一仓库负责把有维达标识的卷纸外包装拆掉,并用白乳胶将卷纸中心纸筒的维达标识涂抹,之后装入没有任何标识的透明塑料袋处,每10卷卷纸做成一条,每6条做成一袋,做好后放在门口旁,有客户需要时梁进娣就会安排车辆把白条纸巾运走。

自我在该仓库工作以来,出货有四十多次。

梁进娣负责发放工资及安排我搬运工作,她是以电话或微信聊天的方式通知我工作的。

我不知道仓库内的维达纸巾如何来的,也不清楚做好的白条纸巾运往何处。

经辨认,辨认了被告人梁进娣、案发现场、缴获物品及其与梁进娣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

15、被告人梁进娣庭审中供认其从他人处购买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维达纸巾,并存放在石滩镇横岭村仓库里,同时也销售了其中一部分的货品。

并指认了缴获的纸巾。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进娣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进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梁进娣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进娣虽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但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属自首;

鉴于其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均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梁进娣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提请处理的OPPO牌手机并非被告人梁进娣所有,本院不作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进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维达抽纸4800提、维达卷纸7500条、维达卷纸328条,均予以没收、销毁;

缴获的小米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孔小梅人民陪审员  刘容清人民陪审员  杨秋如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温晓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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