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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虹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民终313号
案件名称常州虹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虹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终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虹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戴庄村康庄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远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怀斌,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秀,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虹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虹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虹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虹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常州虹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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