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406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姑苏区万全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406号
案件名称406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姑苏区万全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姑苏区万全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40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林,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小雨,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万全食品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汇翠花园33幢116室。

经营者:朱珊珊,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姑苏区万全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古井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第三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古井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古井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单小燕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