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7268号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鈊怡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童店一区10幢1单元202室。
经营者:王亮,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澧县。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鈊怡日用品商行(经营者:王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