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8432号 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金帆街966号金帆孵化基地3#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翔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新,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切册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端头村二区19幢1单元202室。
经营者:马少贤,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切册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