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20700号 原告:北京鼎欣靓点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51号1幢-1层-24/25号、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津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祥泰,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表妹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207号112房自编之8。
法定代表人:钟剑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远青,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鼎欣靓点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表妹饮食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鼎欣靓点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鼎欣靓点餐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