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3民初3671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佳佳,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乌镇德清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住所地桐乡市乌镇镇新华路119号。
(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朱鹏,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乌镇德清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