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10民初2105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后娅,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樊后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付东、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后娅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起诉称:原告创立于1994年,是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原告拥有的“”、“OPPEIN”等系列商标,经过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巨额的广告宣传投入,已铸就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厨电、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如今,在公众心目中,“欧派”系列商标不但是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7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樊后娅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内大量使用“欧派”文字进行宣传并销售吸油烟机、燃气灶。
而淘宝网系被告淘宝公司开办。
原告认为被告樊后娅未经授权在其网店擅自使用欧派文字,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的开办者,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侵权商品链接;
2、被告樊后娅立即停止在其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销售吸油烟机和燃气灶等商品;
3、被告樊后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000元(维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购物款)。
庭审中,原告欧派公司确认涉案淘宝店铺“卓越厨卫电器城”已无侵权商品信息,故不再主张第1、2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欧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各一份,证明原告系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事实。
2、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3号公证书各一份,证明原告系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事实。
3、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各一份,证明原告系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事实。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一份(复印件),证明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5、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6、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最新获得的荣誉。
7、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通过央视、湖南卫视对欧派品牌进行持续的宣传,欧派品牌被公众广泛知晓,该品牌价值极高。
8、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耗巨资聘请明显蒋雯丽对欧派产品进行代言。
9、《瑞丽家居》(2011年4月出版)、《装潢世界》(2014年4月出版)杂志各一本,证明原告通过平面媒体持续宣传欧派品牌。
10、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735号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樊后娅侵权的事实。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故淘宝公司未直接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淘宝公司已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在商户入驻前,要求商户填写身份信息,并对商户身份信息进行审核。
同时,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均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其次,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义务应与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相匹配,不应超出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三、淘宝公司收到原告投诉材料后,及时下架了涉案商品链接,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合理注意义务。
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1637号公证书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
2、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4244号公证书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要求淘宝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3、卖家身份信息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形式审查义务,淘宝公司要求所有淘宝网卖家必须经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对网络卖家的身份进行确认。
4、商品现状截图一份,证明淘宝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已检查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删除。
被告樊后娅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欧派公司、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对原告欧派公司、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欧派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淘宝公司均无异议,但认为侵权链接已断开,商品实物未侵权。
本院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至于樊后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本院认为一节予以阐述。
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欧派公司均无异议,本院认定有效。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37857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的燃气炉;
微波炉(厨房用具);
电炊具;
烘烤器具(烹调器具);
坐便器;
厨房用抽油烟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止,后经续展有效期限至2027年6月6日。
2011年1月6日、2011年1月6日、2014年3月24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分别变更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欧派公司。
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3752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的厨房炉灶;
煤气灶;
电器炊具;
烹调器具;
制冷设备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12月21日至2007年12月20日,后经续展有效期限至2027年12月20日止。
1999年8月7日、2011年1月6日、2011年1月6日、2014年3月24日,商标注册人分别变更为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欧派公司。
2007年9月,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为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效期为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
2008年2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欧派”商标餐具柜、××、碗××商品××为广东省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授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欧派公司通过各类媒体宣传其“欧派”品牌的商品。
2017年6月17日,莱芜市莱城区凤城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称受欧派公司的授权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就其在电子商务网上购买侵权产品、浏览、截取相关网页等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6月20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大冈村东街一巷11号801房间,王守贞在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在淘宝网网站上掌柜名为“fh187××××45222”的“卓越厨卫电器城”网店内购买吸油烟机、燃气灶各一台,并截取了相关销售网页。
截取的网页显示,进入淘宝网,在页面的店铺搜索栏中输入“fh187××××45222”执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中的店铺“卓越厨卫电器城”,进入该店铺页面,页面左上方显示“店铺:卓越厨卫电器城”,在页面左侧的所有分类的所有宝贝项下选择点击“欧派侧吸抽油烟机燃气灶套餐灶具消毒柜热水器烟灶消套装正品组合,¥980.00,已售218件”字样及图标,进入该商品页面,显示:欧派侧吸抽油烟机燃气灶套餐灶具消毒柜热水器烟灶消套装正品组合,价格¥1180.00-2780.00,淘宝价¥980.00。
该代理人付款980元购买前述商品1件,订单信息显示:“卖家信息昵称‘fh187××××45222’,真实姓名樊后娅,订单编号30395791168074885,宝贝:欧派侧吸抽油烟机燃气灶套餐灶具消毒柜热水器烟灶消套装正品组合,颜色分类:油烟机+燃气灶,实付款980元”。
2017年6月23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大道(万集货运市场对面)的“德邦”物流营业部签收了“德邦”快递发来的外包装完好、标有“家用燃气灶具”字样的货物一件,单号6633422762;
当日,王守贞还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大冈村“大冈小学”旁边签收了“德邦”快递员送来的外包装完好、标有“欧式吸油烟机”字样的货物一件,单号6633350442;
王守贞将两件物品打开,进行拍照后由公证员进行密封后交由王守贞保管。
2017年7月18日,该公证处出具了(2017)莱凤城证民字735号公证书。
庭审中,经对上述公证书所附的照片进行查看,商品为抽油烟机和燃气灶,两件实物及外包装均未标注“欧派”标识,欧派公司确认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在本案中不主张商品实物侵权。
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淘宝网××m)是淘宝公司开办的网站。
另查明,淘宝公司确认淘宝会员“fh187××××45222”开设的店铺“卓越厨卫电器城”由樊后娅注册并经营。
欧派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若干。
欧派公司确认涉案店铺“卓越厨卫电器城”已无涉案侵权商品信息。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经注册合法取得第4378572号、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欧派公司主张樊后娅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的商品名称中使用“欧派”商标的行为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樊后娅在经营的淘宝店铺的商品名称中使用“欧派”标识,将其用于商品经营活动,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该“欧派”标识与涉案商标标识近似,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而造成混淆,而店铺宣传的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煤气灶为相同商品,欧派公司明确未许可樊后娅使用涉案商标,樊后娅的淘宝店铺销售的商品并非欧派公司生产,故樊后娅在其销售的商品名称中使用“欧派”标识的行为,属于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侵犯了欧派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樊后娅对此具有明显主观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欧派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樊后娅在店铺的商品名称中使用“欧派”商标,该款商品为油烟机、燃气灶的组合,售价为980元,已售218件;
2、欧派公司虽未提交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票据,但公证事项及律师出庭参与本案诉讼已客观发生,必然支出相关费用;
3、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综上,本院酌情确定樊后娅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含合理费用)。
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
因欧派公司对淘宝公司已无诉求,故本院对其责任问题不予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后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元;
二、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7元,由被告樊后娅负担683元;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樊后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
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