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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浴士达水暖配件销售中心辽宁省建筑节能环保协会沈阳勒思体育馆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辽01民初351号
案件名称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浴士达水暖配件销售中心辽宁省建筑节能环保协会沈阳勒思体育馆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浴士达水暖配件销售中心,辽宁省建筑节能环保协会,沈阳勒思体育馆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351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婧,袁进发,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浴士达水暖配件销售中心。

经营者:代万宝。

被告:辽宁省建筑节能环保协会。

负责人:宋怀亮,系协会会长。

被告:沈阳勒思体育馆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志强。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浴士达水暖配件销售中心、辽宁省建筑节能环保协会、沈阳勒思体育馆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

2018年7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9元,减半收取1259.50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19元,退还原告125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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