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78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区金山城家电手机专卖店。
经营者:孟涛。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山区金山城家电手机专卖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2018年7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