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703民初329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振宏,男,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江门市蓬江区北斗电讯商行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振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