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282号原告:广州市包豪仕金属隔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杨达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柯莱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罗胜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包豪仕金属隔墙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柯莱卡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市包豪仕金属隔墙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本案赔偿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广州柯莱卡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广州市包豪仕金属隔墙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
同日,广州市包豪仕金属隔墙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州市包豪仕金属隔墙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包豪仕金属隔墙技术有限公司变更诉请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市包豪仕金属隔墙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广州市包豪仕金属隔墙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予以退回其4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