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冀0128刑初5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深泽县,捕前住深泽县。
2017年8月3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深泽县,现住深泽县。
2017年9月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检公刑诉〔20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代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王某为夫妻关系。
自2017年开始,二被告人从他处购入舒服佳包装盒及外包装箱后违法生产假冒的舒服佳香皂,并将生产的假冒舒肤佳香皂分别销售给无极县甄同昌20箱和拉萨马一不拉50箱,同时在厂内扣押未销售的1178箱假冒舒肤佳香皂。
经深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韩某、王某生产和销售的假冒舒肤佳香皂的实际价值为61169元。
被告人韩某于2017年8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且有物证;
书证;
证人韩某、李某等人的证言;
鉴定意见;
搜查笔录;
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韩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已缴纳。
)三、将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的违法物品予以销毁,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