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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少红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赣01刑更4667号
案件名称郭少红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少红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1刑更4667号罪犯郭少红,女,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初中文化。

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6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少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少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2月25日至2018年5月31日获得监狱考核表扬3次。

另查明,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6000元,已上缴国库。

且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郭少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少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

(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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