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370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码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璎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锦星布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皮革皮具城第二期A一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J。
经营者:陈智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锦星布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锦星布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锦星布行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锦星布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