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民初2955号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网鱼网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孙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网鱼网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被告合肥网鱼网吧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庐阳区,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本案应移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的集中管辖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9】86号批复,同意指定本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合肥市辖区内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安徽省调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0】423号),批准安徽省所属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综上,本案属本院管辖范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合肥网鱼网吧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