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民初11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华东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牟平经济开发区武五路东法定代表人:李林。
被告:市南区天瑞福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市**漳州路**。
经营者:陈锡魁。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华东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市南区天瑞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