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6知民初3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月隆家园便利店,住,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华山路**/div>经营者:王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旗,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钶,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阳市远航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办事处院内主楼403、408iv>法定代表人:常思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安,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月隆家园便利店、安阳市远航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