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96号原告:开封市花好月圆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王幽兰,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平,河南航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晴晴,河南航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西城区花好月圆酒店(注销),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
经营者:王法船,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开封市花好月圆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西城区花好月圆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开封市花好月圆酒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开封市花好月圆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